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刘璐实习记者徐晴聊城报道4月20日上午,临清市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介绍年度临清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临清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商标、著作权等领域,体现了临清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案例一:“桃花姬”商标侵权案“桃花姬”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品牌,且“桃花姬”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经推出即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是“桃花姬”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经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被告生产、销售的阿胶糕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姚花妃”标识,原告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桃花姬”商标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被控侵权产品的“姚花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桃花姬”均由三个汉字组成,都采用软笔书法字体,摆列方式都采用左一右二的方式,左一略大占据一侧,右二略小上下排列占据另一侧,整体比较和谐。并且原告的注册商标叫“桃花姬”,被控侵权产品的标识叫“姚花妃”,三字中有一字完全相同,前后两字虽不同,但字体及其近似,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姚花妃”与涉案商标“桃花姬”构成近似,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企业将注册商标使用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并通过生产经营不断积累商誉,使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不断提升。于是,引来一些生产者对该该种产品知名度的恶意攀附,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姚花妃”标识与原告的“桃花姬”注册商标字体及其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本案惩处了这种利用字体相似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攀附他人商誉、“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公正、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二:“剑南春”、“金剑南”商标侵权案剑南春白酒历史悠久,在广大消费者中有极高知名度,剑南春白酒的销量在白酒行业中名列前茅。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是“剑南春”、“金剑南”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剑西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了“金剑春”标识,被告客都超市销售了被控侵权的金剑春酒,原告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的“金剑春”白酒标识与“剑南春”、“金剑南”商标相似,且“剑南春”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应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金剑春”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剑南春公司的涉案两注册商标专用权,剑西公司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及销售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剑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万元。被告客都超市销售了被控侵权的金剑春酒,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应认定被告客都超市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客都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白酒商标侵权现象,在真品白酒原产地发生较多。著名酒乡的小酿酒厂,由于生产规模小,产品档次低,很难在竞争激烈的白酒市场中创立自己的品牌,为了更多更快地获取利润,一些小酿酒厂便想搭上知名白酒品牌的“顺风车”。而且,白酒市场中的商标侵权形式也越来越多,“傍名牌”的手段日趋隐蔽。直接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少了,更多的是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用在自己的商品名称或包装装潢上,或用在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上。被告将“剑南春”、“金剑南”两个商标合而为一,组合出“金剑春”,这种“创新”更是给消费者辨别品牌增加了不小的难度。本案严厉打击了白酒商标侵权行为,有助于构筑真品白酒的法律防线,督促白酒经营者创立自主品牌,合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案例三:“柔影”商标侵权案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取得了“柔影”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为卫生纸等,并经授权取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侵犯该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提起诉讼、真伪鉴定等的权利。阳谷县李台镇青春别墅销售的卷纸包装上印有“新柔影”文字,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阳谷县李台镇青春别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本院经审理认为,阳谷县李台镇青春别墅销售的被诉侵权卷纸上所使用的“新柔影”商标,由于其中有与原告注册商标“柔影”商标相同的“柔影”文字,与原告的“柔影”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所销售的卷纸属于侵犯原告的“柔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元。“柔影”卫生纸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品牌卫生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新柔影”标识,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系“柔影”的换代产品,或产品生产商与“柔影”商标权人存在合作、授权等商业关系,极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本案的裁判,传递出对于以投机取巧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司法取向,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典型意义。案例四:“金号”商标侵权案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是“金号”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毛巾等。高唐县靖昌烟酒超市销售的毛巾上使用“金号”标识,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认为高唐县靖昌烟酒超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高唐县靖昌烟酒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本院经审理认为:高唐县靖昌烟酒超市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有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且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正品相比存在明显差异,不能证明其为原告生产、销售,故应认定为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高唐县靖昌烟酒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判决被告高唐县靖昌烟酒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元。毛巾是一种日常生活用品,我们购买毛巾时一般都通过商标来选择购买自己青睐的产品。“金号”是毛巾行业的知名品牌,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熟知。一些经营者看准这种“商机”,将生产制造的毛巾挂上“金号”的标识销售牟利,让消费者真假难辨,孰不知商标里也蕴含有秘密,商标权人通过商标能够轻松辨别产品是否为其生产销售,本院据此判决了一批侵害“金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该类案件的裁判,体现了对知名品牌给予较高水平保护的司法导向,有利于维护知名品牌市场秩序,对于振兴品牌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而深远的意义。案例五:“滑块轴承(颜色)”商标侵权案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享有“”“”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站销售的产品(线性滑块)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似的颜色组合,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且在其销售产品的介绍中表述“国产上银导轨”,该行为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容易加大消费者的混淆,被告作为经销商,其销售产品(线性滑块)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案涉侵权产品为滑块,与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同一类别。涉案产品侧面由外到里分别是红色塑料“刮油片”、绿色塑料端盖、黑色铁块,产品本身突出使用的颜色组合图案与原告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近似,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难以区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属侵犯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本院判决被告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保护了颜色组合商标。这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经常接触的“特定图形”“特定字样”商标有很大区别,不容易被经营者和消费者所